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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9:52:46 GMT
号违宪直接诉讼裁决的完整内容公布,根据第 140/2011 号补充法的各项规定,由部长罗莎·韦伯 (Rosa Weber) 报道。联邦文凭已生效十多年,填补了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国家环境政策和 1988 年宪法项目的制定而出现的空白:联邦在环境事务中行使权力的制度动力。 斯帕卡巴西式的联邦制被认为是合作性的,因为除其他特征外,它包含共同能力的范畴(第23条),克服了北美矩阵的部门排他模式。在过去的十年中,联邦最高法院多次讨论了社区在环境事务中行使权力的问题,其中一些是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例如根据新森林法[2]和《森林法》提出的直接行动的判决石棉案例-温石棉[3]。 他们逐一推翻了一些由于其强大的解释学影响而使法律从业者长期难以接受的理论前提。值得一提的是:认识到禁止环境倒退的规范性[4],并克服了观察联邦实体之间归因动态的密封和无懈可击的棱镜。 在此背景下,ADI第4,757/DF号判决的结论再次带来的是这些前提的某种激进化,使其影响第140/2011号补充法的制度。 如果说之前《森林法》的某些条款因禁止保护不足而受到限制,那么现在就轮到颁发许可证和检查装置了——简而言之,就是环境警察在各个阶段的权力。 这些场所值得重新审视。 将环境管理活动纳入联邦单位之间的共同权 WhatsApp 号码 限清单中的前提是采用功能主义方法,其中有效性参数是动态的,根据对合法环境资产提供的最佳保护而变化(《环境法》第 225 条)。 CF)。在这里,联邦制不能被理解为一种权力分享结构,而是一种原则,因此要求“所采取的行为的效果与必须促进的事态之间存在正相关” [5]。 更进一步,联邦最高法院构建的决策路线指出,忠实于预防和预防的宪法原则是控制立法措施(行使并行管辖权)和行政措施(行使并行管辖权)有效性的参数[6]。共同能力)。用部长罗莎·韦伯的话说,联邦原则“以共和机构之间关系动态所需的工具为导向”。 行动的权力、能力或责任的概念被一种响应范式所取代:毕竟,我们必须问,哪个 Sisnama 机构拥有最好的技术和操作能力,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协调技术的严格性、更充分地保护环境,并提高向管理人员提供应对措施的效率。这些是未来判断的必要参数,即联邦单位之间争议的仲裁。因此,对于联邦间能力的动态,存在一种近乎热门的观点 [7]的假设。 至于做出这一决定的原因,这些是“新的”和主要的经验教训。根据该裁决的执行部分,第 140/2011 号补充法的两项规定的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第 14 条第 4 款,涉及在遗漏或延误情况下自动延长环境许可证的问题在行政管理方面;第 17 条第 3 款涉及重叠违规通知的冲突。 无需强调第 14 条第 4 款规定的标准对于企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时间负担被逆转,防止因管理部门的过失而造成的延误阻碍装置或操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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